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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汤俊湘诉徐晚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俊湘,徐晚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994号原告汤俊湘,男,汉族,居民。被告徐晚风,男,汉族,居民。原告汤俊湘与被告徐晚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现原告徐晚风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晚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俊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徐晚风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俊湘撤回对徐晚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汤俊湘负担。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龚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