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巴楚县人民政府与巴楚县振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楚县人民政府,巴楚县振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巴楚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巴楚县文化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木合塔尔·芒苏尔,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栾德新,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巴楚县振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楚县光明路。法定代表人:李庆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喀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巴楚县振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巴楚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巴楚县振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402020元(其中:欠款3332500元、案件受理费33460元、执���费3606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安外尔·麦图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 包 汉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