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四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铁吉、周向东与李百荣、姜泽清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铁吉,周向东,李百荣,姜泽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铁吉,男,汉族,1960年3月4日生,现住德惠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向东,男,汉族,1961年7月26日生,现住榆树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百荣,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榆树市弓棚镇小学教师,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高会清(系李百荣之妻),女,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教师,现住榆树市。原审第三人:姜泽清(系周向东之妻),女,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会计,现住榆树市。上诉人李铁吉、周向东与上诉人李百荣、原审第三人姜泽清合伙纠纷一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榆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后,李铁吉、周向东与李百荣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铁吉、上诉人周向东的委托代理人李铁吉,上诉人李百荣其委托代理人高会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姜泽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0)榆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由上诉人李铁吉、周向东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7元退还给上诉人李铁吉、周向东;由上诉人李百荣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百荣。审 判 长 孙召银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海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