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70年09月20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琼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酒后无故打砸邻居车辆。同日21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民警丁×、李×接布警后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时,被告人王×辱骂、殴打民警,并打砸警车(经鉴定修复费用为500元),民警丁×在制服被告人王×的过程中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王×于同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书、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酒后无故打砸邻居车辆。同日21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民警丁×、李×接布警后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时,被告人王×辱骂、殴打民警,并打砸警车(经鉴定修复费用为500元),民警丁×在制服被告人王×的过程中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王×于同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祝×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日20时许,我丈夫王×喝多了,因为一些小事情我和他吵了起来,王×就要打我,我就跑了出去到邻居家说我丈夫要打我。我躲到了邻居家的最里屋,待了一会外面乱哄哄的。过了一会儿邻居说“你走吧,别在我家待着了。”我就从邻居家出来在外面溜达,过了好一会听说我丈夫被警察带走了。2、证人罗×的证言,证实邻居女子跑进我暂住地对我说“我老公喝多酒了,要把我打死了,赶紧把门关上。”刚一关上大门,男子就拿着铁锹过来拍我暂住地大门,边拍边说“开门,开门,我要打死她”,还用铁锹拍我家门口的小车4、5下,我们就把门打开了。后男子还要用铁锹砸我公公,把他的两轮电动车砸坏了,这时房东过来把×男子手里的铁锹夺下来了,男子就打了房东两下,并用脚踹了房东,房东推了×男子一下,男子就倒在地上了,他起来后就回家了。房东就让我报警,我就报警了。警察来了以后,就问×男子,×男子不配合民警工作,还不停的骂警察,后来警察就将男子用手铐给铐住了,男子就挣脱警察,用手铐不停的砸警车前盖,边砸边说“××把手铐给我打开”,两名警察上去制止男子,在制止的时候×男子用脚踹了其中一名胖胖的警察一下,男子不停的挥舞着戴手铐的手,后来另外一名体型中等的警察手受伤流血了。一会儿又来了一辆警车,下来的警察一块儿将男子制服了。3、证人谌×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日20时许,我看见邻居×男子拿铁锹在拍我家的大门和我停在门口的小轿车,我说“你干嘛呢”,男子拿着铁锹就向我拍过来,拍到了我的两轮电动车上,这时房东上去把男子铁锹夺了下来。房东让我们报警。民警来了在现场询问我们情况,我说隔壁男子把我家车给砸了。警察进屋就问男子是什么地方人,干什么的,男子说“我是信阳的,我有身份证,你能把我怎么样?”并且开始他妈他妈的骂警察,警察说“你不要骂人”,×男子说“我骂你怎么了”,说话期间还用手指着警察,警察说“怎么你还想打人”,男子说“我打你怎么样”,说完就一拳打在一个胖胖的警察身上,顺势还踹了胖胖警察腿上一脚,两名警察就立马制止该男子,并用手铐把男子手给拷上了,男子被带出他的房间后就特别疯狂,不停的骂警察,说一些你他妈他妈的话,还用戴手铐的手不停砸警车前盖,警察就在旁边制止,男子又踹了胖胖的警察一脚,在此期间男子始终不配合,还把警察弄倒在地,用脚踹警车,后来警察把男子强行摁倒在地,警察怕地上凉,还让我找了一个破衣服什么的垫在男子的头下面,等其他警察来了之后,男的就被带到派出所了。4、证人谌×2的证言,证实其证言证实当时其接到罗×电话,说隔壁一名醉酒男子要砸其车,到现场后看到警察在现场工作,别克凯越轿车的前机器盖被砸扁,谌×1说是隔壁男子用铁锹砸的。我看到隔壁醉酒男子踹了现场的警察几下,警察将男子控制住,后该男子用戴着手铐的双手砸警车的右边反光镜和右边的前警车门,警察就拉着醉酒男子,醉酒男子就用脚踹了警察一脚。5、证人谌×3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日21时许,我看见一个醉酒男子坐在床上骂警察,警察让他别骂人,他不听用脚踹一个矮胖警察的腿,警察就把醉酒男子给拷上了,醉酒男子和警察从屋里出来后醉酒男子就骂警察,并用双手砸警车,从副驾驶一侧的后面位置一直砸到车的前盖,警察过去拦,醉酒男子不听,用脚踩矮胖警察的脚,这时又过来一个较高的警察和矮胖警察一起把醉酒男子给制止了。6、证人韩×的证言,证实我看到王×手拿铁锹,怕他打人,我就将铁锹夺下,王×打了我头部两拳,我将王×推倒在地,并让租房客报警。7、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日20时30分左右,我接到指挥室布警,称在×镇×村有人酒后砸车,接到布警后我和民警丁×驾警车出警,到现场后初步了解为一男子酒后持铁锹要打自己老婆,还将胡同内停放的一辆别克轿车的前机器盖砸坏,并用铁锹砸了该别克轿车车主的电动车。在别克车主带领下,我和丁×去找砸别克轿车的男子,当时该男子身上有好多泥,躺在床上,我对该男子说“我们是民警,刚才是怎么回事”,该男子张嘴就骂人,好像是“××管得着吗”之类的,我对该男子说“你换身衣服,跟我们去派出所接受调查”,该男子突然用头顶我,我一躲该男子自己摔倒在地上,他起来后用双手推了我胸口一下,还用右脚踢了我左侧大腿一下。我就用手铐将他拷上了,在上手铐的过程中他主动伸出来手让我拷,还对我说“你拷,你还牛×了,我跟你们走”,我将他拷上后带到警车副驾驶室一侧时,该男子突然情绪激动起来跑到了警车前面,用手铐用力砸警车前机器盖砸了几个坑。我就抓住手铐想制止他,该男子用右脚踩了我左脚一下,他又用右脚踢了我右大腿内侧一脚,丁×从身后抱住他,该男子在挣脱丁×的过程中将丁×左手挠了一下,在此过程中丁×和该男子都倒在地上了,丁×的右手被该男子压在了身下,还挣扎把丁×的右手给挫伤了。8、证人丁×的证言,证实我和李×在被砸车北侧院内房间找到了砸车男子,当时该男子身上好多泥躺在床上,我对该男子说“我们是派出所民警,你邻居家的车是不是你砸的”,该男子承认是他砸的,但说话有口音,口齿不清,对民警谩骂,具体怎么没听清楚。李×制止该男子说“你说话干净点,别骂人”,这时该男子突然用双手推了李×胸口一下,并踢了他一下,当时李×的裤子上就有了泥印,我就用喷罐喷了该男子一下,李×给该男子带上铐子。后来我和李×将该男子带到警车旁边,李×开始询问该男子姓名等基本情况,该男子不回答,用手上戴的铐子砸警车副驾驶一侧的门子和车玻璃,我和李×上前制止,该男子跑到了警车前用铐着他的手铐用力砸警车的前机器盖,造成前机器盖划伤变形,这时李×抓住该男子的双手,想制止该男子的行为,该男子又踢了李×一脚,我从男子左后方双手抓住该男子的左手,男子使劲挣扎将我撞倒在地,倒地过程中我的右手中指和环指关节处挫伤。我爬起来,继续和李×制服该男子,该男子在挣扎过程中踢了我左膝关节一下,还将我左手多处抓伤。后来我和李×将该男子制服了。9、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王×持有的铁锨一把(未移送)。10、110接处警记录,证实2014年9月2日20时许公安机关接报警在×镇×村酒后闹事。11、警察证,证实民警李×、丁×警察身份情况。12、被砸坏财物照片,证实现场被砸别克浙ACJ8**小轿车、京A87**警车及大门损毁状况。13、被砸车辆信息,证实现场被砸别克小轿车登记车主。1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别克小轿车现由谌×1使用。15、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民警丁×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的事实。16、北京市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警车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00元。1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2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事实。18、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当庭认罪,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学文人民陪审员 刘香连人民陪审员 龙爱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宋爱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