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孙思娟与赵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思娟,赵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孙思娟。委托代理人袁正,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建涛。委托代理人吕军宝,系青岛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孙思娟与被执行人赵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所欠案款人民币15275元,每月支付申请人20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执行费129元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李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