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海宁市锦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许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宁市锦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催字第2号申请人:海宁市锦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利众村利*组**号。法定代表人:许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大鹏,系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海宁市锦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300051/29805175,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2日,出票人为浙江祥隆皮革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乡马氏皮业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为桐乡市屠甸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背书人为桐乡市羔羊水泥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宁市锦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XX芳代理审判员 王宇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嫒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