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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樊明华等与李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明华,游桂容,樊佳欣,李冬,吉林祥涛运输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詹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樊明华,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原告:游桂容,女,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原告:樊佳欣,女,201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法定代理人:李小勤,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樊佳欣母亲,住四川省犍为县。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剑钊,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文杰,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冬,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委托代理人:赵炳秋,四川省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祥涛运输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被告:詹冰,女,汉族,成年,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明华、游桂容、樊佳欣与被告李冬、吉林祥涛运输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詹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明华、游桂容、樊佳欣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樊明华、游桂容、樊佳欣负担。审判员  刘思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严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