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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丁发全诉被告卢富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卢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卢某某。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君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