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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马某,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城祥云都市花园3-1-602室。委托代理人马丽荣,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城祥云都市花园3-1-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现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月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孟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