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终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卢竹,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3年12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陈丽莹,陈丽莹现已成年。婚后,因被告沉迷于赌博等,原告于1999年、2001年、2002年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均撤回了起诉。2002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家庭经济和管理公证约定》,约定:“…1、被告不再参与任何大型赌博和打老虎机,并多关心原告和女儿…4、双方经济分开,除对女儿尽的抚养义务外,各自名下的所有经济收入和自己购置的物业归自己所有(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等),同时各人名下的债务也由个人承担…如在一年内被告不思悔改,破坏协定,原告有权做出离婚决定,被告不得强行挽回和无条件答应原告提出的要求。如果被告已有悔改就继续执行该约定,直至另立双方同意的其他约定为止…”等内容。2012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被告借原告朱某某16000元用于偿还赌债,以后每月工资及各种奖金收入都交由原告管理安排,并保证不再参与赌博,否则原告有权提出离婚要求和分配资产权,被告无条件答应原告的各种分配财产要求…”等内容。2013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原告13500元还借款,由原告安排扣除被告奖金工资等还款…”等内容。2014年2月10日原告第四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3月31日人民法院以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审法院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龙游路西段55号1幢1单元4楼2号住房一套(房权证号: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00499**号),以及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川LDV1**号长安牌轿车一辆(车架号:LS5H2CBR58B083612)。审理中,原告朱某某自愿放弃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被告陈某某长期沉迷赌博,屡教不改,且原告第五次起诉离婚,也表明其不愿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难以共同生活,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55号1幢1单元4楼2号住房一套及车牌号为川LDV1**号长安牌轿车(车架号:LS5H2CBR58B083612)一辆归被告陈某某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上诉人陈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长期沉迷赌博且屡教不改不是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感情方面出现重大危机,而是因对子女教育方式等原因产生了分歧。2、原审法院没有组织双方见面调解沟通,法官答应上诉人三个月的调解期没到,匆忙作出判决违反了法律程序。3、上诉人申请财产方面的调查,法院一直没有结果。4、对子女方面没有作出妥善的交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判决双方不予离婚。被上诉人朱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当维持。一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赌博。对于财产,当时提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被上诉人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女儿是成年人,本案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能正常沟通,所以一审判决合法、公正,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被上诉人朱某某提交了2014年3月18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复印件一份、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1151**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复印件一份、陈某某于2014年3月13日书写的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1151**号房屋归朱某某单独所有。上诉人陈某某质证认为:对朱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认可。本院认证:双方当事人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除认定一审所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文星南路翰林印象5#楼5单元2楼2号住房一套(房权证号: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1151**号)系朱某某单独所有。本院认为:陈某某与朱某某虽是自愿结婚,有婚姻基础,但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陈某某有赌博行为,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且朱某某已多次起诉要求与陈某某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㈢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是正确的。陈某某要求不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婚生女陈丽莹生于1993年12月8日,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不存子女抚养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不予处理是正确的,陈某某提出的子女抚养问题,不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财产问题,二审中已查明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文星南路翰林印象5#楼5单元2楼2号住房一套属朱某某单独所有,陈某某提出双方还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为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存在瑕疵,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㈢项,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虽然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是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陈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㈢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易 平代理审判员 费建梅代理审判员 王亚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秋芸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