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仪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XX山与仪征市建筑装饰器材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山,仪征市建筑装饰器材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XX山。委托代理人熊爱民,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远远,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仪征市建筑装饰器材厂,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工农路206号。法定代表人贾成沛。本院在审理原告XX山与被告仪征市建筑装饰器材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山负担。审 判 长  柳 宁代理审判员  徐美菊人民陪审员  陈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糜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