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97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夏大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