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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韦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韦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卢某甲,学生,:宜州市庆远镇解放街十组403号。法定代理人卢某乙,居民。被告韦某,农民,:宜州市洛东镇洛东村同上屯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诉被告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甲以被告韦某已经主动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甲承担。审判员  黄光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韦家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