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王从兵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649号罪犯王从兵,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4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赣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从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撤销假释,与前犯抢劫罪,盗窃罪有期徒刑余刑二年七个月二十六日,剥夺政治权利余刑三年二个月二十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个月二十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王从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王从兵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从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假释后又被收监执行,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从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陈红旗审判员 许云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