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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5号原告闫某某,女,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孔某某,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以需要重新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芳代理审判员 张 晖人民陪审员 李瀛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