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5号原告闫某某,女,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孔某某,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以需要重新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芳代理审判员 张 晖人民陪审员 李瀛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