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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00094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2年5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被逮捕。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菲、米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定边县定边镇木业街其租住屋内与涉毒人员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可疑毒品101.9克。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疑毒品为咖啡因。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人张涛证言、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领条、毒品收据、鉴定意见书、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马某某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切实有据,予以采纳。涉案毒品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毒品咖啡因101.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贾树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齐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