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肇庆新港码头有限公司与邓春桂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新港码头有限公司,邓春桂,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肇庆新港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宇。委托代理人:崔成勇,该公司员工。被告:邓春桂,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高汤根。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雨,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龙龙,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叶健明。委托代理人:范小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新港码头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春桂、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新港码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元,由原告肇庆新港码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梁间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