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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余自洪与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自洪,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湾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余自洪。被执行人: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湾区嘉农镇。法定代表人:汪长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自洪与被执行人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37759.5元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被执行人四川四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工资8179元,并于2015年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余自洪支付了工资8179元。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自洪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的未到位执行标的,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乐沙劳人仲调字(2014)第92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军审 判 员  张 勤代理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杭 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