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刑庭与蒋林姣罚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林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307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林姣,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2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林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对被告人蒋林姣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2月10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以蒋林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为由,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的标的额为5000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蒋林姣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30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姚晶鑫代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