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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云昌与赵遵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昌,赵遵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李云昌,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成吉,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遵纪,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郭海平,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至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昌与被告赵遵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