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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诉中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秀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秀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永民诉中保字第44号申请人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兴县便江镇。法定代表人李儒梅,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伟,该信用联社香梅信用社主任,特别代理。被申请人邓秀连,女。申请人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及其配偶价值10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邓秀连及其配偶价值100000元以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淑 华审 判 员 邝   卫人民陪审员 ���永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宋 金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