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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霍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安徽省霍山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山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17时53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NMM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18省道由本县道士冲往漫水河方向行驶,行至漫水河镇歇马台村老供销社附近路段,碰撞行人王某甲,造成行人王某甲受伤后于2015年1月18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霍公交认字(2015)第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损失,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当庭出示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17时53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NMM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18线由霍山县道士冲往漫水河方向行驶,行至漫水河镇歇马台村老供销社附近路段,碰撞行人王某甲,造成行人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18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霍公交认字(2015)第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即拨打电话报警、拨打“120”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239500元,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霍)公(刑)检(医)字(2015)01018号法医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霍公交认字(2015)第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机动车信息查询,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证人李炳峰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损失,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玉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前利(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