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王丽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22号申请人王丽萍。申请人王丽萍要求宣告李戴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戴蟾,男,1959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安新村83幢202室。代理人李睿哲(系被申请人儿子),男,1993年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梵门桥弄9号1幢302室。申请人王丽萍陈述:2014年8月30日,李戴蟾在常州火车站候车大厅内被不明身份人暴力殴打,后被送入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额颞急性硬膜下血肿、脑疝晚期、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骨折、右顶后头皮血肿、右锁骨骨折。手术治疗后,李戴蟾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2014年10月14日,李戴蟾因发生脑积水、肺部感染等,由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转入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李戴蟾神志浅昏迷,对光反射消失,病理反射未引出,仍处于“植物人”状态,目前,李戴蟾仍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现因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已对殴打李戴蟾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李戴蟾因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自行主张相关的民事赔偿权利,故申请法院认定李戴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丽萍为其监护人,从而由王丽萍代李戴蟾行使相关的民事权利。经审查,王丽萍与李戴蟾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李睿哲。王丽萍与李睿哲称,李戴蟾的父亲已于2012年死亡,其母亲年事已高。根据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记载,李戴蟾于2014年8月30日因被他人发现昏迷倒地被收住入院,入院诊断为右额颞急性硬膜下血肿、脑疝晚期、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骨折、右顶后头皮血肿、右锁骨骨折。李戴蟾手术后处于意识昏迷状态。2014年10月14日,李戴蟾因肺部感染、脑积水、脑梗塞、脑外伤术后等转入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至今。2015年4月2日,李戴蟾的主治医生王维称,李戴蟾自2014年8月30受伤后至今持续处于昏迷状态,按照国际上的相关标准,持续昏迷超过一个月以上,可以认定为处于“植物人”状态。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王丽萍提供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小结及王维的调查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李戴蟾目前的病情,其处于持续昏迷状态,无法正常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应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王丽萍系被申请人李戴蟾的妻子,可以作为李戴蟾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戴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丽萍为李戴蟾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翁迎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荪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