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女与邓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286号原告王某女,女,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邓某男,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女与被告邓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廖润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聂国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