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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赛明与被执行人钱胜文、钱立纬和江西省永泰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赛明,钱胜文,钱立纬,江西省永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贺赛明被执行人钱胜文被执行人钱立纬被执行人江西省永泰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莲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钱胜文、钱立纬、江西省永泰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胜文、钱立纬、江西省永泰化工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钱胜文、钱立纬、江西省永泰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永泰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永泰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秒生审判员  刘燕婷审判员  颜银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