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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金某某,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高中文化。被告六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