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一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赵国群与栗滢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群,栗滢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042号原告赵国群。被告栗滢超。委托代理人赵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如良,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赵国群诉被告栗滢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松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国群,被告栗滢超委托代理人赵翔,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如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6日,被告栗滢超驾驶豫A×××××号北京牌轿车沿信息学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赵国群驾驶的沿信息路同向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五大队认定,被告栗滢超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国群不负事故责任。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停车费等共计1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栗滢超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栗滢超辩称,直行时原告在右前方,原告猛左拐才撞上被告车辆,有行车记录仪为证。收取停车费违法,也不应发生交通费用。根据原告伤情误工费不存在。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核实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无误后,我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停车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被告栗滢超驾驶豫A×××××号北京牌轿车沿信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信息路东风路北500米时,与赵国群驾驶的沿信息路同向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被告栗滢超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国群不负事故责任。当日原告到河南中医学院二附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左下肢软组织损伤。处理为:1、药物对症治疗,吸氧。2、建议休息等。原告花费医疗费480.37元、停车费30元、交通费50元。豫A×××××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认为:被告栗滢超驾车与原告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栗滢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豫A×××××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对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被告栗滢超应予以负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一、医疗费480.37元。予以支持。二、误工费234.02元(28472元/年÷365×3天=234.02元)。结合原告伤情、医嘱,原告误工期限,本院酌定按3天为宜。误工标准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28472元/年计算为宜。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未提供扣发工资证明、工资表,证据不力,本院不予采信。三、停车费30元、交通费5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损失共计794.39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诉讼费应由被告栗滢超予以负担。被告保险公司称误工费过高、停车费不应负担,证据不力,不予支持。被告栗滢超称其不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等,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他过高诉请,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94.3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栗滢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松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莫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