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与黄绍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黄绍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8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住所地广汉市万寿街二段*号。负责人林倩,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月西,女,1962年4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罗盛,女,1990年11月24日生。被告黄绍泽,男,1950年6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左长凯,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诉被告黄绍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1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石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