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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谢海松与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松,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30号原告谢海松,无业。委托代理人张铁燕,潍坊潍城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广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振振,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增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海松诉被告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3日���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海松的委托代理人张铁燕、被告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振振、张增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始,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4年8月,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65931.48元未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931.48元。被告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被告也从没有向原告借过款项,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自己的诉求,原告提供借款对帐单一份,对帐单中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为甲方,原告谢海松为乙方,年度为2014年,对帐单分项载明了上年结转的数额以及自1月至8月每月原告借给被告的数额、被告借给原告的数额、每月���款的利息的数额以及每月的余额,截止2014年8月被告欠原告借款本息余额为65931.48元,由被告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单位会计陈静签字确认,对帐单上骑缝加盖被告单位公章;借款对帐单另载明,所借款项均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原告以上述借款对帐单主张原告为被告单位职工,原告为被告工作,原、被告经协商,原告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报酬出借给被告,被告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截止2014年8月被告欠原告借款本息余额为65931.48元,此后的利息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对上述证据经过质证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为被告介绍工程,根据利润分成,先预算工程的总利润,再根据工程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后利润的盈亏情况进行最后的结算,原、被告至今未进行最后的结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供利润分成表三张,主张原告���绍的工程2014年7月至12月亏损,该分成表无原告签字,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另外被告还提供了本单位工作人员许荣果通过银行向原告转款的凭证两份,金额共计7000元,以及许荣果的证明一份,主张被告已偿还原告7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系原告与许荣果之间的往来,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被告虽不认可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但原告提供的借款对帐单的项目内明确载明借款金额、借款利息、余额以及约定借款计付利息的标准,余额由被告单位会计签字确认,且对帐单上骑缝加盖被告单位公章,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提供的利润分成表没有原告的签字,且原告不予认可,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原告为其承揽工程、双方系利润分成,现工程亏损,被告不应当支付原告款项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即使原告主张的款项为被告主张所称的利润分成,但原告将利润分成转借给被告,被告支付相应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2014年8月份之后的利息原告自愿放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主张以从许荣果帐户上转给原告的方式偿还了原告7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系原告与许荣果之间的往来,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可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息65931.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