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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池冬花与孔令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冬花,孔灵杰,武陟县澳伦圣贝装饰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829号申请人池冬花,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孔灵杰,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武陟县澳伦圣贝装饰制品厂。负责人孔灵杰,厂长。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001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孔灵杰在武陟县沁河路西段北侧光荣一巷有住宅一处,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孔灵杰位于武陟县沁河路西段北侧光荣一巷住宅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木字第000156**号,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13)第0**号)。二、查封被执行人武陟县澳伦圣贝装饰制品厂的房产及土地(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11)第1**号)。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限被执行人十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所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鲍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