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行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仓纪春国土行政处罚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仓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行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仓纪春。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沭国土资执罚字(2014)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仓纪春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大兴镇大兴村集体土地13491.0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4493平方米、硬化地面1033平方米)建设服装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沭国土资执罚字(2014)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337275.00元。2014年10月27日已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仓纪春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执罚字(2014)08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执罚字(2014)08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由临沭县大兴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三、限被执行人仓纪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337275.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光审判员 李延安审判员 禚洪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会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