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谢建辉与谭伟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辉,谭伟钦,曾凡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938号申请执行人谢建辉,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枨冲镇橙冲社区八角亭片社仓组27号。被执行人谭伟钦,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枨冲镇新南桥村青山片檀山组25号。被执行人曾凡清,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枨冲镇新南桥村青山片檀山组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建辉与被执行人谭伟钦、曾凡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谭伟钦、曾凡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建辉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3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