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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彭某某与张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某,张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张某某。原告彭某某。被告张某。原告张某某、彭某某与被告张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生父母张某桂、蒋某英夫妇于2002年10月9日达成口头协议,将被告张某过继给原告为女。现由于原、被告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依法解除收养关系。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收养事实属实,现与原告关系恶化,同意与原告解除收养关系。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于2002年10月9日与被告生父母达成口头协议,收养被告张某为女,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现原、被告关系恶化,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乐安镇某某村村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生父母与两原告达成口头协议,收养被告为养女,虽被告已随两原告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故原、被告的收养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应认为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彭某某与被告张某的收养关系无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