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何某某要求宣告姜某某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何某某,男,住柘城县。申请人何某某要求宣告姜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某某诉称,姜某某与申请人之子何某甲于2006年11月9日结婚,婚后二人经常生气,2009年姜某某离开何某甲,经亲朋好友多方寻找,至今没有音信。2012年10月何某甲因病死亡,其女儿何星含一直由申请人抚养,故请求法院宣告姜某某失踪。经查,姜某某,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籍安徽省,系申请人何某某的儿媳。姜某某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姜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姜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姜某某离家出走五年之久,经利害关系人何某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姜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姜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程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