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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熊进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织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进,男,蒙古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织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熊进织金县城关镇大府头旁边的巷子里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其贩卖的毒品可疑物10包,同时扣押其用于联系贩毒的白色杂牌手机直板一部。经称量,该10包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6.7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该6.7克毒品可疑物内检出冰毒的主要成分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熊进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2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织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上述事实,被告人熊进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刑事照片、收据、通话清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身份核实笔录、情况说明、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理化)字(2015)218号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冰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一部,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熊进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兴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彭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