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马小亮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小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022号罪犯马小亮,男,汉族,小学文化,1984年9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作出(2006)连刑二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小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19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马小亮与同案犯共同退赔相关被害人损失,追缴被告人马小亮的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9年9月23日、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09)、(2011)宁刑执字第7376号、第97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小亮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马小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马小亮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缴纳罚金,未履行退赃、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小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退赃、退赔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小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