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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某某,叶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66-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责人:王彪,行长。委托代理人:谭波。被告: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总经理。被告: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总经理。被告: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总经理。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31日出生。被告:叶某某,女,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望江舒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某某、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800元,减半收取7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40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陈 烜审判员 欧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顾斯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