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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与温胜强、男、汉族、住钢城区府前大街96号、侯新华、女、汉族、住钢城区府前大街9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温胜强,侯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被执行人:温胜强、男、汉族。被执行人:侯新华、女、汉族。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钢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温胜强、侯新华所有的位于钢城区府前大街96号19-C3幢C02;19号楼东2单元102室房地产【房产号:莱房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