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行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莅与盐城市规划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莅,盐城市规划局,盐城中茵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亭行初字第0016号原告陈莅,南京长城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德祥,盐城天方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被告盐城市规划局,住所地盐城市毓龙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孔逸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德高,该局工程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楼向阳,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盐城中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中路59号海华云顶第25层。委托代理人杨文权,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莅诉被告盐城市规划局、第三人盐城中茵置业有限公司撤销行政处罚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莅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莅承担(已交)。审 判 长 郑朝芳代理审判员 何露露人民陪审员 嵇仁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潘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