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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洪英与被申请人范侍林、刘华江、唐超超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洪英,范侍林,刘华江,唐超超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090号再审申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洪英,女,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侍林,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华江,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超超,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王洪英因与被申请人范侍林、刘华江、唐超超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洪英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范侍林维修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系主观臆断;范侍林未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终止修理行为,范侍林对本案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提供范侍林与朱××于2013年4月生育��子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司法鉴定系错误的,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判决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皖M645**大型汽车的登记车主是王洪英。原审根据本案2011年6月14日庭审等查明事实,认定范侍林维修的车辆属王洪英所有及范侍林在本案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鉴定结论错误。综上,王洪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洪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祝 新代理审判员 张 华 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