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福介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王福介,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李重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介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王福介补交诉讼费,但原告在收到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补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福介负担。审 判 长 吴建申审 判 员 高彩霞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