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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杭州科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科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060号原告:杭州科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锡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科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科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科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科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杭州科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迪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