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辖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汪卫平与夏永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永明,汪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辖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永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卫平。上诉人夏永明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商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夏永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永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永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延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