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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辖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汪卫平与夏永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永明,汪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辖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永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卫平。上诉人夏永明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商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夏永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永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永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延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