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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2015)蓬执字第250号王作力、赵美兰与王大海赡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蓬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王作力、赵美兰于2015年6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大海赡养纠纷一案,要求执行本院(2014)蓬潮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4年下半年赡养费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工资的方式将执行款1500元交到法院,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至此,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5)蓬执字第250号王作力、赵美兰与王大海赡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