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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行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唐君玲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唐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冷行执字第14号申请人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国政,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唐君玲,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2015年4月3日,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被申请人唐君玲涉嫌从事传销,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本局财产作为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本院认为,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君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案件保全费用3020元,由申请人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卞凌峰审 判 员  林恩贵审 判 员  黄 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