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四终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杜琪泽与太平财险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险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杜琪泽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险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文晓娜,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史立,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琪泽。委托代理人:刘丽娜,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太平财险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秀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6月17日20时10分许,杜琪泽驾驶自己所有的豫A××××ד宝马”小型客车,沿平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4公里+200米时,撞到路边树上,造成该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井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后作出第13012132014004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琪泽驾驶机动车有妨碍其他安全行为,负全部责任。杜琪泽、太平财险公司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杜琪泽的车辆损失经井陉县交警大队委托,由井陉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井字(2014)第13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杜琪泽的车辆损失金额为89030元。审理中太平财险公司对杜琪泽的事故车辆损失,申请重新鉴定,经原审法院委托,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公估报告,鉴定杜琪泽的车辆损失为79932元。经质证杜琪泽、太平财险公司对该公估报告均无异议。杜琪泽主张的损失有:1、车辆损失89030元;2、验损费2600元(杜琪泽提交井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验损费发票一张);3、拆解费2000元(杜琪泽提交井陉县祥盛汽配服务中心出具的拆解费发票一张);4、施救费700元(杜琪泽提交井陉县正信汽车服务中心出具的施救费发票一张)。太平财险公司对杜琪泽主张的损失及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认为车损应为实际维修所支出的费用,如果没有维修则不应当赔偿;对施救费无异议;验损费、拆解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事故车辆的原车主王建平为该车辆在太平财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7月9日至2014年7月8日,保险金额为280000元),杜琪泽于2013年10月20日从王建平处购买该车辆,并将车辆号牌豫A×××××变更为豫A×××××。该事故发生在合同保险期内。原审认为,杜琪泽为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该车辆在太平财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且该事故发生在合同保险期内,太平财险公司应当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杜琪泽相应的财产损失。关于杜琪泽的车辆损失,原太平财险公司对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均无异议,故对杜琪泽的车辆损失79932元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中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杜琪泽为了确定事故车辆的损失程度而进行的拆解、验损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即拆解费2000元、验损费2600元属于车辆损失的一部分,应由太平财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杜琪泽。太平财险公司认可杜琪泽主张的施救费700元,故予以确认。综上,杜琪泽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车辆损失79932元;2、拆解费2000元;3、验损费2600元;4、施救费700元,共计85232元。杜琪泽损失的数额在太平财险公司承保的车辆损失险范围内,故太平财险公司应予赔偿。遂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付杜琪泽85232元。二、驳回杜琪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杜琪泽负担。宣判后,太平财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事故车辆没有在规定的检验期内进行年检,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应当理赔。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杜琪泽的诉讼请求。本院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事故车辆豫A×××××年检至2015年5月(见原审卷第23页)。本院认为,车辆豫A×××××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14年6月17日,而事故车辆豫A×××××年检至2015年5月。故太平财险公司主张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没有通过年检,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应当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另,原审判决诉讼费2158元,由杜琪泽负担错误,应纠正为杜琪泽负担216元,太平财险公司负担1942元。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主文正确,应予维持。但案件受理费负担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杜琪泽负担216元,太平财险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19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31元,由太平财险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牛跃东审 判 员 李坤华(代)审判员申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乔秀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