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执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长华申请执行张明高、方东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华,张明高,方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执字第00753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华。被执行人:张明高。被执行人:方东平。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长华与被执行人张明高、方东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泾民一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明高、方东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长华货款8114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13日起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9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914.5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然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近年来一直收购申请执行人等在内附近村民种植的丹皮,并卖给安徽凤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等收购商。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现不能及时兑现被执行人的货款达121万之多。本院未能查找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连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