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胡礼东诉熊成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熊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胡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赖俊林,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男,汉族。原告胡某与被告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熊某在会昌县城经营万顺木业批发部,原告胡某陆续为其提供木料,至2014年3月2日,经双方核算,被告熊某尚欠原告材料款88000元,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5月7日,被告支付了4000元,余款84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尽早结清余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8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熊某在会昌县城经营万顺木业批发部,原告胡某陆续为其提供木料,至2014年3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熊某尚欠原告货款88000元,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于2014年5月7日支付了4000元,余款84000元至今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取均未果,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为据,已经庭审查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因向原告购买木料欠下货款84000元,有所立欠条为据,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具有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未到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某应清偿原告胡某的货款8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 晖人民陪审员 王智武人民陪审员 谢晓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