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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诉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广东天心天思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天心天思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诉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广东天心天思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大学路101号清华科技园创业大楼B座B3-2单元。法定代表人夏艳明,该公司总裁。上诉人广东天心天思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心天思公司)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诉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天心天思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诉状称,连任原系其无锡地区经理。2013年初,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达电子公司)欲与其续签软件系统维护合同,连任谎称天心天思公司已授权无锡优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通信息公司)为无锡地区代理商,并伪造了授权委托书。优通信息公司遂于2013年1月28日与友达电子公司签订了《天心天思软件服务协议》,并收取了维护服务费35700元,但是2013年全年都是由连任及天心天思公司员工在为友达电子公司提供服务。要求判决连任与优通信息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5700元。原审法院认为:天心天思公司在起诉材料中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和《岗位责任书》,以证明连任系其公司员工;可以认定天心天思公司与连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起诉载明的事实和理由中,天心天思公司同样表示连任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利用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并要求连任与优通信息公司共同赔偿。但是,本案关于经济赔偿的纠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据此,天心天思公司与优通信息公司、连任之间关于经济赔偿的纠纷应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裁定:对天心天思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天心天思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提起的诉讼系因为连任骗取客户的信任,伙同优通信息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侵吞本应属于天心天思公司的钱款。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受劳动法调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天心天思公司提起的要求连任与优通信息公司共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系由于其认为存在共同侵权事实而主张损害赔偿,不属于是基于公司其与员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原审法院��案件定性错误,原审所作不予受理裁定错误不当,应予纠正。天心天思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诉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朝华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富建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