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跃飞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x,又名马xx,男,2011年因无证驾驶被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111年11月3日暂缓释放。2015年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玉明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高升担任记录。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15时左右,被告人马xx在碛口镇侯台村路段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驾驶三轮车的秦xx发生争执,秦xx报案至碛口派出所,派出所发现马xx涉嫌酒后驾驶,移交至交警队,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后经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192.90mg/100ml,被告人马xx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查获移交记录、到案经过、照片、呼气酒精现场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证表、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证人秦xx、白xx的证言,临县行政拘留所证明,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根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且量刑建议与法相符,应予采纳。被告人马xx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马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经本院委托临县司法局进行社区调查,查明被告人马xx在自己所居住的社区一贯表现较好,无不良记录。鉴于被告人马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结合被告人马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一贯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佳丽 搜索“”